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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义超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61号 

被告人黄义超,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9月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15日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6个月,2020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义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义超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三村综合茶市场100号附81号,趁被害人林某某买菜不注意,将林某某放在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50元的红米手机扒走放在自己的衣服口袋内,在离开现场三百余米后被群众捉获并报警。黄义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义超的供述和辩解;

5.估价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义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义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义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义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义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义超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义超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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