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石高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石高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二庄,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黄二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高明、黄二庄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盗窃
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二庄和被告人石高明多次至灌云县东王集镇、图河镇、杨集镇、四队镇等地,采用拆除电缆线螺丝设备、盗剪电缆线的方式,盗窃农村电灌站、路边变压器上的电缆线,累计价值人民币82539元。后将窃得的电缆线内的铜芯全部卖给被告人唐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被告人石高明至灌云县东王集镇六里村204国道北侧,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变压器上电缆线2根(型号:4×240,共约12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5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7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3468元。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东王集镇六里村2于庄田间地头,采用盗剪电线的方式,窃得六里17号变压器电缆线2根(型号:4×240,共约16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11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67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5078元。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东王集镇直属村,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直属2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240,约8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8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2448元。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东王集镇204国道六里河中桥段北侧,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路边变压器上电缆线2根(型号:4×240,共约14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5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7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4046元。
5.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杨集镇双湾村电灌站旁,采用盗剪电线的方式,窃得双湾5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240,约7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10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67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2221元。
6.201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杨集镇镇南村电灌站旁,采用盗窃电线的方式,窃得镇南3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150,约8米长),其中铜约10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8年7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7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1190元。
7.201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杨集镇兴联村电灌站旁,采用盗窃电线的方式,窃得兴联17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150,约8米长),其中铜约10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8年7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7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1360元。
8.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杨集镇农旭村木板厂附近,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农旭18号变压器上电缆线2根(型号:4×150,共约17米长),其中铜约10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0年5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3060元。
9.202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杨集镇界南村茅舍2组田间地头,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变压器上茅舍5号变压器上电缆线2根(型号:4×240,共约17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0年6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20.33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5875元。
10.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杨集镇后学田村六组电灌站旁,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后学田6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240,约8米长),其中铜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10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67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2539元。
11.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杨集镇乔圩村东门河桥旁,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乔圩23号变压器上电缆线3根(型号:4×240,共约22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6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7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6368元。
12.202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图河镇三舍村图河中心小学东侧田间地头,采用盗剪电线的方式,窃得三舍18号变压器上电缆线2根(型号:4×240,共约15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0年6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20.33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5184元。
13.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四队镇正兴村八、九组电灌站旁,采用盗剪电线的方式,窃得正兴7号变压器上电缆线2根电缆线(型号:4×240,共约13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12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9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约4199元。
14.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四队镇民治村电灌站旁,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民治3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240,约7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12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9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2261元。
15.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四队镇鲁河村十组电灌站旁,采用盗剪电线的方式,窃得鲁河4号变压器上电缆线2根(型号:4×240,共约15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0年6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20.33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5184元。
16.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四队镇北五村(鲁河六组)电灌站旁,采用盗剪电线的方式,窃得变压器上电缆线2根(型号:4×240,共约12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0年5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约3672元。
17.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四队镇兴三村田间地头,采用拆卸丝开关的方式,窃得兴三8号变压器(7号变支线)上电缆线1根(型号:4×150,约8米长),其中铜约10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10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67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约1493元。
18.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四队镇兴三村田间地头,采用拆卸丝开关的方式,窃得兴三5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240,约8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9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33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2492元。
19.2019年秋收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四队镇兴五村电灌站旁,采用拆卸丝开关的方式,窃得兴五7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150,约7米长),其中铜约10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11月份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33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1283元。
20.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下车镇沙行村,采用盗剪电线的方式,窃得沙行5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150,约8米长),其中铜约10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8年10月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9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1520元。
21.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下车镇卞庄村电灌站旁,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卞庄1号变压器上的电缆线2根(型号4×150,共约15米长),其中铜约10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5年5月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5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2250元。
22.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下车镇姜府村田间地头,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姜府6号变压器1根(型号:4×150,约8米长),其中铜约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5月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7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约1360元。
23.201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下车镇茆庄大队部旁,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茆庄11号变压器上电缆线3根(型号4×240,共约25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8年7月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约7650元。
24.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小伊镇盐西村,采用拆剪电缆线的方式,窃得盐西13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240,约8米长),其中铜约17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0年5月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约2448元。
25.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小伊镇泊阳村,采用拆卸螺丝开关的方式,窃得泊洋2号变压器上电缆线2根(型号:4×150,共约15米长),其中铜约10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0年5月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8元/斤。损失价值人民币2700元。
26.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二庄和石高明至灌云县小伊镇祝荡村,采用盗剪电线的方式,窃得祝荡3号变压器上电缆线1根(型号:4×150,约7米长),其中铜约10斤/米。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7月铜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7元/斤至,损失价值人民币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唐某某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杨某某、房某某、宗某某、李某某、钱某某、缪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黄二庄、石高明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多次收购黄二庄卖给他的电缆铜线,总价值6万余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二庄、石高明、韩某某、杨某某、房某某、宗某某、李某某、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二庄、石高明、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二庄、石高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二庄、石高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二庄、石高明、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检察官助理:单甜甜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高明、黄二庄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959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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