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路**号**幢**。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2日再次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巷46号楼旁平台处,采用剪刀将电缆剪断的方式,盗得重庆市市级机关综合大楼与盛迪亚大楼车库之间架空的长约28米的通讯电缆一根,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400元;
2020年6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渝中区人民巷46号楼旁平台处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盗得重庆市市级机关综合大楼与盛迪亚大楼车库之间架空的长约21.8米的通讯电缆一根,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20元;
2020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于在本市渝北区武陵路142号附近,采用剪刀将电缆剪断的方式,盗得长约29.8米的通讯电缆两根,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涉案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强
检察官助理:陈天生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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