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云光,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7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云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金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云光与李某某长期共同生活,因二人出现感情问题李某某将户口迁出并搬至金平县**乡**村委会**丫口其母亲邓某某的地棚处居住。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黄云光与李某某打电话时发生争吵,遂从金平县**乡*村民委员**村其家中拿了一把菜刀骑摩托车到邓某某的地棚处找到李某某。被告人黄云光要求李某某与其回家一同生活遭到拒绝,二人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黄云光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击李某某的头面部、颈部、肩部、腰腹部、腿部,因用力过猛致使刀柄断裂。李某某倒地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锐器致全身多处创口导致大失血合并倒地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黄云光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11月12日2时26分到金平县公安局勐桥边境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
3.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黄云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云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云光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云光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云光现羁押在金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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