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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云辉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522号

被告人黄云辉,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黄云辉于2017年7月21日被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云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云辉分别在其租住的官渡区**村**号5楼、3楼、2楼楼道多次盗窃三名被害人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晾晒在楼道里的床单、枕头套、被套、内衣、内裤等女性衣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云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辉多次盗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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