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亚东,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1********,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巷**号**单元**号。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2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亚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黄亚东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2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亚东对外谎称其有能力安排他人进入国网四川省**公司,成为该公司的合同制职工,但需根据意向工作岗位及地点收取每人数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就业安置费”。此后,被告人黄亚东在其位于本市青羊区**路**苑的家中收取被害人的现金或通过杨某甲、刘某某、蔡某某等中间介绍人转账收款的方式收取被害人的“就业安置费”。经鉴定,被告人黄亚东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杨某乙、唐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944.769万元资金,后退款合计45万元。骗取他人资金后,被告人黄亚东在2018年年初通知部分被害人到其住所内查看国网四川省**公司发布的“招聘文件”,并数次向被害人承诺报到时间,但事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
2019年2月24日,被害人黄某某发现被骗后,将被告人黄亚东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亚东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世川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亚东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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