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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亚昌盗窃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黄亚昌,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1********,黎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万宁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万宁市****村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亚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亚昌来到琼海市人民医院外科住院大楼准备实施盗窃。后黄亚昌于9日凌晨2时左右潜入四楼21号病床处将被害人李某某的1部OPPO牌A9型手机盗走,随后黄亚昌又窜至五楼38号病床处将被害人林某某的1部OPPO牌Reno型手机盗走。接着黄亚昌来到六楼,先后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50号病床上的1部华为牌手机及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19号病床处的1部OPPO牌手机盗走。后黄亚昌来到二楼,先后将被害人罗某某放置在病床处的1部OPPO牌手机及被害人何某某放置在46号病床处的1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被告人黄亚昌将上述盗得的共计6部手机在海口市以共计1800元的价格卖掉,案发后尚未能追回。经琼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为1178.34元人民币,林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为1759.66元人民币,剩余的4部手机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该部手机的型号以及发票,无法估价。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亚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购买手机发票、办案说明、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亚昌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亚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亚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9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亚昌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亚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亚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亚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露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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