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亚金,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68********,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亚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黄亚金驾驶男装摩托车从藤县**镇来到藤县太平镇大坡村路口附近,向一名贩毒人员(另案处理)购买了1包毒品海洛因和1包毒品冰毒,黄亚金购买毒品后将毒品海洛因放在其上衣左边的口袋,将毒品冰毒放在其左裤袋,并驾驶摩托车将毒品运回**镇。黄亚金刚驾驶摩托车出发不久,即在藤县太平镇大坡村路口附近被民警拦截抓获,民警在黄亚金身上查获1包净重为10.21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和1包净重为5.86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被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亚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16.0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理翔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亚金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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