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车牌号:粤K****学)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堤路别墅区路段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分局交警水东中队查获。经检测,黄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强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838****。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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