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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亮容留他人吸毒)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黄亮,浑名“鸭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巷**号。因吸食毒品行为,分别于2010年5月14日、2013年1月9日、2014年5月16日、2016年2月25日、2018年2月12日五次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5日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9月14日、2012年9月6日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刑事拘留,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亮三次容留罗某某在黄亮位于武陵区**街道**组的家中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6月11日,被告人黄亮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1日15时许,违法人员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出资150元,被告人黄亮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黄亮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的家中,黄亮与罗某某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6月9日19时许,违法人员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出资200元,被告人黄亮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黄亮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的家中,黄亮与罗某某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违法人员罗某某出资250元现金,被告人黄亮出资50元,通过被告人黄亮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黄亮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的家中,黄亮与罗某某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详单、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亮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亮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黄亮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母亲熊某某联系电话1561663****。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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