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人宇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黄人宇,曾用名黄伟伟,曾用假名“汪洋洋”,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南塘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人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2月上旬,被告人黄人宇通过婚恋网站百合网结识被害人卢某某,使用假名“汪洋洋”谎称任职软件开发公司经理年薪百万,在广州市白云区等地与被害人交往并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其信任。其后,被告人黄人宇假借创业资金周转、偿还房贷、购买家私、支付违约金等事由多次向被害人借款,骗得被害人卢某某使用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嫌疑人所使用账户转账;同时被告人黄人宇使用被害人手机进行操作或骗取被害人自行操作,利用被害人个人身份信息向多家网络贷款平台申请借款并将所借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至被告人所使用账户;另被告人黄人宇骗得被害人卢某某的信用卡并多次刷卡套现。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人宇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卢某某银行存款、微信零钱、网贷平台借款、信用卡套现等款项共计48万余元。

(二)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黄人宇通过婚恋网站百合网结识被害人彭某某,使用假名“汪洋洋”谎称任职软件开发公司经理年薪百万,在广州市天河区等地与被害人交往并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其信任。其后,被告人黄人宇假借生意资金周转、婚房装修、发生交通事故等事由多次向被害人借款,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黄人宇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彭某某的银行存款、网贷平台借款、信用卡套现等款项共计18万余元。

(三)2017年6月,被告人黄人宇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劳务派遣公司结识被害人梁某某,使用假名“汪洋洋”谎称经营网络公司,与被害人谈恋爱交往骗取其信任。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黄人宇假借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事由,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梁某某的银行存款、网贷平台借款等款项共计8千余元。

(四)2017年7月,被告人黄人宇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劲霸男装”店结识该店售货员被害人罗某某,使用假名“汪洋洋”谎称任职软件开发公司经理,与被害人谈恋爱交往骗取其信任。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黄人宇假借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事由,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罗某某的网贷平台借款共计5万元,后被害人罗某某从被告人黄人宇处催讨回1万元;

(五)2018年4月初,被告人黄人宇通过婚恋网站百合网结识被害人张某某,使用假名“汪洋洋”谎称就职日资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川龙街24号205房等地与被害人交往并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其信任。同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黄人宇假借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事由,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网贷平台借款、信用卡套现等款项共计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人宇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人宇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破案后,从被告人黄人宇处缴获伪造的身份证一张、伪造的行驶证一本及手机2台、银行卡2张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