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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亿伦、李某某9人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黄亿伦,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村**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楼**。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炮灰”,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炮彬”,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住址:东莞市**镇**公寓**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奕启,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村**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房**楼。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振业,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志旺,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村**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街**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村**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亿伦、刘某甲、李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期间,被告人黄亿伦、刘某甲、李某某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镇一带贩卖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新型毒品“果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黄亿伦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处购买新型毒品“果汁”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丙、曾某乙、陈某某、曾启文以及被告人何某甲,其妻子被告人刘某乙曾协助其送货给刘某丙、曾某乙。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被告人张奕启将新型毒品“果汁”送至被告人黄亿伦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快递营业点楼上住处,侦查机关在该处缴获194瓶新型毒品“果汁”,其中厕所内有87瓶有粉红色及橙色可疑液体尚未倾倒完毕,106个透明塑胶空瓶,1瓶在冰箱内保存。经某某现场的可疑液体取样送检,均检出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

    (2)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申某某处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新型毒品“果汁”后,多次贩卖给被告人黄亿伦、谢振业以及吸毒人员何某丙。被告人刘某甲大多通过微信转账进行交易,其中5月4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到何某丙购买毒品的款项共370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被告人张奕启将新型毒品“果汁”送至被告人黄某某的住处并在案发后被依法扣押;另外,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甲租住的位于惠阳区**政府对面**涂油漆涂料批发商行一楼出租屋内缴获一瓶粉红色不明液体,经鉴定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 

   (3)被告人申某某为了牟利,两次贩卖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新型毒品“果汁”给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

   (4)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申某某处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新型毒品“果汁”后,贩卖给被告人黄某某、张奕启。

   (5)被告人张奕启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新型毒品“果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乙。

   (6)被告人谢振业、曾志旺商量共同贩卖新型毒品“果汁”,两人从被告人刘某甲处购得“果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

   (7)被告人何某丁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新型毒品“果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日和。

    经检测,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曾志旺、何某甲、谢振业以及吸毒人员何某戊、罗某某、钟某某、何某丙头发检验出γ-羟基丁酸成分;被告人申某某毒品检测结果为苯二氮卓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申某某、张奕启、谢振业、曾志旺、何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亿伦、李某某、刘某甲、申某某、张奕启、谢振业、曾志旺、何某甲、刘某乙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九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萍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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