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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仁帮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黄仁帮,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仁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6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黄仁帮至昆明市经开区**路**别墅**号被害人万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的六件皮毛大衣、八件首饰、一条裤子、一个包包、一顶假发等物品盗走。经认定,其中被盗的六件皮毛大衣及八件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13495元。

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黄仁帮至昆明市经开区**路**别墅**被害人蒋某某家,将被害人家中的六件首饰、一双银筷子、一盒燕窝等物品盗走。经认定,其中被盗的六件首饰、一双银筷子共计价值人民币2632.5元。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黄仁帮至昆明市经开区**小区**号被害人文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的10万元现金、十四件首饰、三块手表、一部平板电脑等物品盗走。经认定,十四件首饰、三块手表、一部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7789.5元。

上述被盗物品中,现金及有价格认定的物品共计人民币153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仁帮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部分被盗物品价值的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仁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仁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仁帮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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