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黄仁造,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73********,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之一。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4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8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仁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黄仁造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仁造,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黄仁造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宾馆前,趁到被害人谭某某与其儿子专心交谈不备时,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上衣右口袋一台价值人民币5447元的玫瑰金色苹果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仁造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仁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仁造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3月17日
附项:1、被告人黄仁造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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