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黄介武,男,1990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洲**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介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黄介武窜至江门市蓬江区**里**号,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800元人民币、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金项链、一枚钻石戒指、一个心形吊坠。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介武窜至江门市蓬江区**大道西**号**室**号房,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200多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黄介武至江门市蓬江区**街**座**号,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37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黄介武窜至江门市蓬江区**路**号**室出租屋,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实施盗窃,盗得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些纪念币。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黄介武窜至江门市蓬江区**路**号**楼出租屋,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实施盗窃,盗得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个充电宝、一台华为荣耀V10 手机。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介武窜至江门市蓬江区**街**座**号**号**室,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黄介武窜至江门市蓬江区**街**座**号**号**室,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300元。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介武窜至江门市蓬江区**街**座**号**号**室,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20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黄介武窜至江门市蓬江区**里**号**楼,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实施盗窃,被现场发现,并将其赶走,未在现场盗窃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黄某某、余某某、黄某某、某某甲、聂某某、彭某某、曹某某、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介武的供述;
4、勘查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介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九次,涉案财产现金累计7020元、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金项链、一枚钻石戒指、一个心形吊坠、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些纪念币、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个充电宝、一台华为荣耀V10 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介武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介武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介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邦处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介武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及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