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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从桃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96号

被告人黄从桃,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批准,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从桃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从桃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从桃(绰号“土匪”)伙同同案人方某某(另案处理),在方某某租赁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山庄**栋的**房开设“三公大吃小”赌场,由参赌人员轮流发牌,黄从桃负责抽水,邓某某(在逃)负责保管水钱。2019年11月19日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地下赌场,现场抓获同案人方某某以及参赌人员等共计26人,起获无主赌资60200元、赌具若干。

2020年4月15日17时,被告人黄从桃在狮岭镇**街**号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从桃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从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从桃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林楚君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从桃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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