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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代汉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告人黄代汉,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2年8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代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黄代汉进入本市白云区同德街上步新街三巷16号一楼102房梁某某的住处,盗得梁某某的华为畅享9手机1台及内有人民币1000元的钱包1个。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代汉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代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代汉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代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代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代汉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代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6张。

3.缴获的赃物华为畅享9手机l台,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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