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代洋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37号 

被告人黄代洋,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代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黄代洋伙同张某某、罗某某(另案处埋)、缪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广场可购便利店,张某某和黄代洋负责望风,罗某某、缪某某翻进可购便利店旁一牛肉面馆,从牛肉面馆盗窃一炒勺出来后,罗某某、缪某某使用炒勺将可购便利店玻璃门把手砸开,后4人进入可购便利店,从该便利店盗走各种品牌的香烟几十条,散装香烟几十盒,电子烟四支,人民币三百元,VIVO牌手机一部,避孕套十几盒,打火机一盒以及十几包零食。当日中午,黄代洋、张某某、罗某某、缪某某将盗窃的香烟、避孕套、打火机、零食等物品藏匿于綦江区**街道**小区**栋**王某某家中。当晚20时许,王某某伙同罗某某到**小区楼下蒋某某商店将7条香烟予以销售,获利1000余元。2020年6月6日,民警将张某某和缪某某抓获,从王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部分香烟、避孕套、打火机、零食等物品,又在蒋某某商店扣押部分香烟,随后将扣押赃物全部发还被害人翁某某。经鉴定,扣押并发还的香烟、电子烟、避孕套、打火机、零食价值14000余元。 

2.2020年6月8日凌晨,黄代洋和罗某某逃窜至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宏声星座下建设银行门口坝子,将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传祺GS3越野车车窗砸烂后,盗走该车内一条玉溪牌香烟和几包瓜子。 

2020年6月9日,民警将黄代洋抓获。黄代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代洋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代洋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物证赃物香烟、电子烟、避孕套、打火机、零食,书证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商品清单、手机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营业执照、谅解书,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缪某某、王某某、翁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代洋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黄代洋伙同张某某、罗某某等人从可购超市盗窃价值1万4千余元财物的犯罪事实。

3.有到案经过证实黄代洋系被抓获归案,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有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黄代洋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系累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代洋对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0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代洋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代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代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代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代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代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志军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代洋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