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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代淑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黄代淑,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超市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代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黄代淑伙同唐某某(已判决)、付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在本市锦江区**路**广场**楼**号“**店”内,以被告人黄代淑、唐某某、付某某下手,周某某在门口接应的方式,将店内的9件“玛诗拉瑞”上衣(货号为709-YLY,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元)、8件“玛诗拉瑞”连衣裙(货号DFS-75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0元)、8件“玛诗拉瑞”连衣裙(货号A1726-FY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盗走。周某某在店铺门口将赃物打包时被店主和店员当场抓获,其余同伙逃跑。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黄代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代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代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黄代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黄代淑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黄代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代淑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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