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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任富、黄卓洪等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577号 

被告人黄卓洪,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任富,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6日被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卓洪、黄任富、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黄卓洪、黄任富、钟某某与同案人范某某(已另案起诉)相互纠合,由同案人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RW****小汽车搭载被告人黄卓洪、黄任富、钟某某从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村,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村一出租屋,由被告人黄卓洪负责“试货”,被告人黄任富以2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贩毒人员林某某(已另案起诉)购得毒品海洛因33.78克,后被告人黄任富以12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其中的7.98克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钟某某。

(二)2020年5月,被告人钟某某两次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凤围村文化室附近将重约0.01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卓洪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黄卓洪、黄任富及同案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钟某某、黄卓洪、黄任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任富、黄卓洪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黄任富、黄卓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卓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卓洪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卓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卓洪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任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建华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黄卓洪、黄任富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6张。

3.扣押的被告人某某持有的毒品海洛因7.98克、毒品冰毒0.29克;被告人黄任富持有的毒品海洛因25.8克、黑色OPPO手机1台;被告人黄卓洪持有的毒品海洛因0.13克、红色OPPO手机1台,请依法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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