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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伊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黄伊涛,男,195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03195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洛阳**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院******,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花园****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伊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 年6 月26日,洛阳**木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室,经营范围:木制品加工、销售,张某某(已判刑)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伊涛任总经理,2011年12月,该公司在不具备融资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带领群众到工厂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宣传,承诺高额的利息回报,向洛阳地区群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284195500元,实际收款金额278411879元,已兑付金额114060956.63元,未兑付金额16435092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报案材料、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服务手册、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伊涛的供述与辩解;

5.洛阳德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伊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伊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伊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伊涛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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