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会云,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村**组** 号。2005 年5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柳四奇、冯国明,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村**组** 号。2011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村**组** 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村**组** 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会云、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9日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黄会云、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受“明哥”(身份不明)邀约来到咸宁市咸安区,“明哥”向五人提议一起诈骗“六合彩”码庄,以投资办厂需要对厂房进行装修为由找来装修人员,骗取装修人员的信任后,让装修人员帮忙介绍“六合彩”码庄,以先赊账报码,中奖后兑现奖金,不中奖遂逃跑的方式进行诈骗,几人一拍即合。后由“明哥”负责找厂房,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四人负责找装修人员,黄会云负责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取得装修人员的信任,继而诈骗装修人员介绍的“六合彩”码庄。被告人黄会云、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先后在咸宁市咸安区、通城县及湖北省当阳市采取上述方式诈骗,共计骗取他人财物25000元。其中:
2019年7月9日晚、7月11日晚,被告人黄会云二次向被害人佘某某赊账投注 “六合彩”码单,每次投注10000元,中奖后扣除投注金额,佘某某每次付给黄会云7500元,共计15000元,其中一笔7500元被用于五人的吃喝、住宿、游玩等费用,另外一笔7500元被黄会云隐瞒私吞。
2019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黄会云向被害人张某某赊账投注10000元的 “六合彩”码单,未中奖后五人逃至湖北省当阳市。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黄会云、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在湖北省当阳市一厂房内准备采取同样手段实施诈骗时,被当阳市公安局玉阳水陆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会云、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会云、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会云、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会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会云、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迎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会云、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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