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会燕盗窃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黄会燕,女,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四川省阆中市**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会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会燕骑车至本市七文化街冯某某家中,趁无人在家之际,通过开锁匠罗某某打开了冯某某家的大门,然后盗走其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金项链两条、手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之后将赃物卖给他人获利9050元,赃款全部用于还账。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黄金总价值为96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会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会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65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会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会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该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琳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黄会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