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黄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威,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梦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1********,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美丽,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市龙鳞宫路10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阳(化名“张琪”),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康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洪山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应城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育伦,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大雄,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3********,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可,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5********,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93********,土家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楼**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镇**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伟、苏强、吴威、刘梦璐、张美丽、李阳、程飞、徐育伦、陈康伟、汪某某、陈可、曾某某、万大雄、江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曾某甲、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2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2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黄伟、苏强、吴威、刘梦璐共谋,以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光谷软件园F2幢的瑞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从事“消费卡”办理来赚取制卡费谋利,并派张美丽、李阳外出学习消费卡办理的流程等,后又聘请人员到该公司对员工进行消费卡的业务流程培训。被告人黄伟、苏强、吴威、刘梦璐、张美丽决定该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通过黎某某(另案处理)以武汉市宇丰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北银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北银创投消费卡的代理合同,从事北银消费卡的办理行为。期间,被告人黄伟负责公司行政事务,被告人苏强负责公司财务,被告人吴威负责消费卡的“售后”和与北银创投的沟通,被告人张美丽为业务总监负责被告人李阳、汪某某、陈可、万大雄四个团队的具体业务开发和业绩考核,被告人刘梦璐为业务总监负责被告人程飞、徐育伦、曾某某、陈康伟四个团队的业务开发和业绩考核。被告人李阳、曾某某、陈康伟、万大雄、程飞、徐育伦、汪某某、陈可八个业务经理负责对业务员的具体业务指导和业绩考核。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曾某甲、周某某等人作为各经理下属的业务员负责向被害人介绍消费卡和办理消费卡、收取制卡费等。被告人江某某在市场部具体从事消费卡推销,后于2018年3月份专门负责消费卡的后台数据录入、激活、消费卡的收发等。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曾某甲、周某某等业务员向被害人谎称自身是宜人贷合作单位,与八大银行有业务合作等虚假身份后,通过介绍“消费卡”具有信用卡的功能,且无视个人征信,可以解决客户的资金需求进行宣传,并通过填写申请表、拖延沟通节奏、视频聊天等手段强化被害人对其宣传的信任,使广大被害人陷入办理“消费卡”就可以获取消费卡内额度的资金使用权,且可以两年内免息等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某等三千余名被害人的“制卡费”共计人民币1053.5万元。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6月12日14时许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锦华茶楼将被告人黄伟、刘梦璐、吴威、苏强抓获,被告人黄伟用微信发信息的方式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美丽、江某某、程飞、徐育伦、陈康伟、汪某某、陈可、曾某某、万大雄抓获。同日17时许,民警在湖北省洪山区简朴寨饭店将被告人李阳、沈某某、张某某、曾某甲抓获,次日8时许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软件园F2栋17楼瑞腾微领商城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灰、包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伟、苏强、吴威、刘梦璐、张美丽、李阳、程飞、徐育伦、陈康伟、汪某某、陈可、曾某某、万大雄、江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曾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恢复意见等;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苏强、吴威、刘梦璐、张美丽、李阳、程飞、徐育伦、陈康伟、汪某某、陈可、曾某某、万大雄、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曾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阳、程飞、徐育伦、陈康伟、汪某某、陈可、曾某某、万大雄、江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曾某甲、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苏强、吴威、李阳、程飞、陈康伟、汪某某、陈可、曾某某、江某某、张某某、曾某甲、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华
检察官助理:何永秋
2019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黄伟、苏强、吴威、刘梦璐、江某某、程飞、徐育伦、陈康伟、曾某某、万大雄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美丽、李阳、汪某某、陈可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羁押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一百三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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