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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伟、钟达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黄伟,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住该地。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达,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住该地。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伟、钟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黄伟邀约被告人钟达驾驶其车牌为川KJ****的银色单排座货车,窜至内江市东兴区柳桥乡楠木村5组盗窃四川**电力建设总公司堆放于该处的电缆线。到达现场后,黄伟先将长230米电缆线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剪成2米左右一节,再分多次搬到钟达驾驶的货车上。随后,二人一起将电缆线运至资中县银山镇东林寺村4组高铁线路桥下剥线至次日凌晨5时左右,在二人准备离开时,被铁路巡防人员发现后挡获。经鉴定,被盗物品现价值57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伟、钟达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钟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伟、钟达系共同犯罪,黄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钟达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伟、钟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黄伟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钟达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利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伟、钟达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散页材料1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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