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45号
被告人黄伟宜,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开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199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8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伟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黄伟宜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巷**号内,向江某某贩卖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小包,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伟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毒品照片、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伟宜的供述;
5.检验报告;
6.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伟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宜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伟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伟宜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黄伟宜犯罪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伟宜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伟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伟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检察官助理:李淑贤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伟宜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一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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