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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伟故意伤害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7〕990号

被告人黄伟,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3251987********,怒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怒江傈傈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被告人黄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伟,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伟于2017年5月15日晚上,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小区**号中国移动手机连锁卖场北侧道板,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后其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刺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外伤致小肠、升结肠破损穿孔行小肠部分切除及升结肠修补术等治疗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左侧气胸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体表瘫痕累计长度超过15.0cm 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医院病历材料等;

2.证人岑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伟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毅

代理检察员:葛梦鹿

 2017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伟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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