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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伟杰诈骗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伟杰,男,1973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02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门市******号,2019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伟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伟杰在其经营的开平市**镇**汽车行,以销售汽车、加装尾板为名,骗取江某某、郑某某等八名被害人共计595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黄伟杰以销售汽车为名,骗取被害人江某某购车款共计4万元,后未能交付车辆并失去联系。

2、2017年12月2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黄伟杰以销售汽车为名,骗取被害人郑某某购车款共计11.23万元,交给江门**区**有限公司订金1.5万元,后未能交付车辆并失去联系。

3、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黄伟杰以销售汽车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共计12.7万元,后未能交付车辆并失去联系。

4、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黄伟杰以销售汽车为名,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共计10万元,后未能交付车辆并失去联系。

5、2018年1月11日至2月2日,被告人黄伟杰以销售汽车为名,骗取被害人戚某某共计13万元,后未能交付车辆并失去联系。

6、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黄伟杰以销售汽车为名,骗取被害人罗某某购车款共计4万元,后未能交付车辆并失去联系。

7、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黄伟杰以销售汽车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购车款共计5万元,后未能交付车辆并失去联系。

8、2018年1月11日至1月19日,被告人黄伟杰骗被害人李某甲为其加装汽车尾板,后未支付货款1.15万元并失去联系。

2018年3月18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黄伟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伟杰的供述、辩解;

2.被害人江某某、郑某某、张某甲、梁某某、戚某某、罗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管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伟杰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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