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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伟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黄伟,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黄伟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月耳池新街菜市内,乘受害人钟某某不备,用手将其上衣左手口袋内的一部红色华为荣耀X9智能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以840元卖给他人。经宜宾市翠屏区价格认证中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65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黄伟主动向民警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汝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审理程序建议书。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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