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伟(曾用名黄绍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2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黄伟到黄石投奔网友徐某某,徐某某将黄伟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小区出租屋内同住。2019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黄伟趁同屋居住的徐某某、李某某熟睡,将李某某放在屋内客厅花架上的汽车钥匙拿走,驾驶李某某借用的苏C*****轿车离开黄石。徐某某于同日凌晨3时许发现黄伟将车开走,便多次联系黄伟要求归还车辆,但黄伟将车开回贵州省大方县。2020年6月15日,黄伟将该车以2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先期收款10000元。经黄石市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苏C*****轿车价值人民币73910元。
案发后,黄伟家属赔偿李某某损失人民币8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伟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他人车辆,车辆价值人民币739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万曦宁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伟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柒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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