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伟,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镇**组,住四川省崇州市**镇**组。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0日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8年1月21日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1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3000元;2016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普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2000元;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唐玉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伟在崇州市崇阳镇普润街速腾网吧吧台处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并于当日在崇州市崇阳镇蔡家碾附近一家收售手机的店铺以200元的价格变卖。
2、2019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伟窜至崇州市崇阳镇金带街226号长征医院二楼,发现一号病房门是打开的,黄伟进入病房将病人赵某某的一部OPPOR17手机盗走,并于当日在崇州市全友家私5号门附近一收售手机店铺将盗窃所得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变卖。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165元。
3、2019年12月25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黄伟盗窃手机所得的钱财用完后,又来到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二楼一病房,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手机一部,后找到一家收手机的店铺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变卖。
4、2019年12月27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黄伟窜至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药王路菜市场一面店铺,趁被害人罗某某正在睡觉,将其背包盗走,黄伟打开背包,发现包内有现金33700元及身份证、户口簿等物。黄伟把现金拿出来后将背包丢弃,后搭乘出租车来到双流区,用盗窃所得的现金开旅馆休息,并购买一套衣物、一部华为手机。
2019年12月30日,崇州市公安局滨河路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黄伟抓获,并从黄伟身上搜出赃款26520元,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或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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