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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余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黄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2013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6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5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12日被海南省琼山监狱收监执行,现羁押于海南省琼山监狱。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黄余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嘉鑫酒店旁边的金顺德门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王某某贩卖一小包用锡纸包装的毒品。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黄余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100元,从王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用锡纸包装的毒品,经鉴定,检测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收监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余的供述;

4.毒化鉴定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余现羁押于海南省琼山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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