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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佳佳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647号

被告人黄佳佳,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租住肥东县**镇**附近。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6日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2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2016年4月7日因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因盗窃,2016年10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17年3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佳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佳佳行至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位于肥东县**镇**路**劳务公司办公室内,将放在办公室抽屉里的一部0PP0牌黑色A9X型号手机盗走。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手机认定价格为1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价格认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佳佳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佳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佳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 浩

助理检察员  杨妹梅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佳佳现被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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