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223号
被告人黄佳凯,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229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19年8月13日因犯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19年12月25日释放,当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云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19年12月25日释放,当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佳凯、高云飞、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黄佳凯、高云飞在GMM游戏交易平台,向卖家谎称要购买游戏装备或游戏账号,后分角色扮演交易平台客服和客服经理,以交易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夏某某(被骗时居住地在杭州市余杭区)、陈某某、谢某某、易某某等8人向被告人向某某或高云飞提供的盛大游戏账户充值点券,骗得人民币共计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佳凯、高云飞、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提取笔录等;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佳凯、高云飞、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佳凯、高云飞、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佳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佳凯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高云飞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向某某自侦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灵敏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佳凯、高云飞、向某某羁押在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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