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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俊杰贩毒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113号

被告人黄俊杰,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2012年6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律刑十一个月,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患严重疾病,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俊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黄俊杰经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号的购毒人员张某某电话约定毒品交易之后,去至本市荔湾区**路**号**棋牌室**楼**房内,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1小包(净重1.6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公安员人赃并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缴获的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黄俊杰的供述;

5.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7.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俊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俊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俊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俊杰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1张。

3.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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