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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俊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8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里**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悬挂假冒粤B0X****号牌的银灰色小型商务车从普宁市里湖镇石牌罗宝地村养猪场出发到南阳老乡政府后,后驾车从南阳老乡政府出来,在门口右转下坡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碰撞碾压到蹲在路边的精神病人杨某某历,后驾车逃离现场,杨某某历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某历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内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事后其家属已一次性赔偿死者杨某某历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50000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黄某乙华、官东京、黄某丁弟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4.鉴定文书及其通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于普宁市里**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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