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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俊豪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607号

被告人黄俊豪,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俊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俊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俊豪虚构中标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辖区多个小区的垃圾清理业务,以及有关系以内部价购买本区锦绣路18号水韵翔庭商品房的事实,骗得被害人何某某、麦某甲夫妻信任后,再以上述垃圾清理业务由被害人何某某、麦某甲夫妻投资,由被告人黄俊豪负责管理的合作模式,先后多次共骗得被害人何某某、麦某甲夫妻投资款项和购房款人民币5158683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俊豪分别以合股投资土地租赁项目以及卫浴装修项目融资为由,先后多次共骗得被害人麦某乙人民币1318200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俊豪谎称有关系以内部价购买本区锦绣路18号水韵翔庭商品房,以交购房定金、缴纳购房的相关税费的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麦某丙人民币93000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68000元,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88000元,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38000元,被害人麦某丁人民币108000元。

2019年10月7日,黄俊豪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俊豪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何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欧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材料; 5.被害人提供的收款收据等书证; 6. 搜查及扣押材料;7.勘验检查材料;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俊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俊豪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黄俊豪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5. 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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