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黄修坤,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修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喝酒后回到家中,因之前与犯罪嫌疑人黄修坤有矛盾。黄某甲在家中的院子里便对黄修坤进行谩骂,在房间内的黄修坤走到门口,听到黄某甲言语上的刺激,就从房间内拿出一把黑色弹簧匕首走出房间。此时,黄某乙、黄某丙见状便上前劝阻黄修坤,被害人黄某甲仍在一旁继续对黄修坤喊:“你有本事就用刀捅死我,你不捅死我,我就搞死你”之类的言语。之后,黄修坤挣脱旁人的劝阻,持刀朝黄某甲腹部刺了一刀。黄某甲腹部被刺伤后,当场被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1月12日,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民警到黄修坤家中将其抓获。
经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铁制弹簧刀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丁、黄某乙、黄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修坤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修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修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黑色铁制弹簧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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