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黄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7********,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8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健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健先后多次在利川市城区盗窃他人现金约人民币2500元、证件等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一天凌晨,黄健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利川市腾龙大道110号,在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号牌为鄂QD8Z23黑色别克轿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两本结婚证件。
2.2020年6月21日凌晨4时,黄健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利川市振华修理厂,在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此进行修理的号牌为鄂Q****8本田牌轿车后备箱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700元。
3.2020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黄健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利川市凉桥路58号品齐生活超市外,用钢筋将被害人牟某某放置在此的儿童“摇摇车”车锁撬开后,盗窃车内的硬币、纸币共计人民币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0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处书、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2)鄂恩施刑初字00214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某某某、牟某某的陈述;4.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现场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健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万平
检察官助理:冉小弘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健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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