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健钊、陈某某等非法制造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黄健钊,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3********,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委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巷**号。2019年8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79********,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住潮州市湘桥区**路**幢**梯**房。2019年8月9日因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1********,广东汕头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住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身份系自报)。2019年8月9日因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31986********,广东汕头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养殖户,住汕头市澄海区**镇**村**(身份系自报)。2019年8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和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共同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健钊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

1.被告人黄健钊,于2013年通过QQ软件在网络上向“某某”(身份未明)购买一套“鲁格枪”配件,后“某某”分五次将不同的枪支配件邮寄给被告人黄健钊,并赠送其100发运动长弹,被告人黄健钊收到上述枪支配件及子弹后,根据“某某”提供的视频教程自行组装成一支“鲁格枪”,并于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中期间,多次使用该枪支在潮州市外环北路一山边射击打火机等物品,后被告人黄健钊将该枪支存放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街道**阁**幢**房的家中。

2019年3月21日,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对被告人黄健钊上述住家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枪状物1支、小口径子弹状物36发、步枪子弹状物1发及枪托状物、枪握把状物、消音器状物、枪支清洁工具等物品。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小口径手枪,1枚弹形物品系56式7.62mm步枪弹、36发弹形物品系5.6mm小口径枪弹。

2.被告人黄健钊,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在淘宝网、QQ群、闲鱼购买了射钉弹、发令弹、气枪铅头、猎枪子弹空壳及胶水等物品,后在其家中通过切割和胶水粘贴的方式,制造了数百发小口径子弹及8发猎枪子弹。其间,被告人黄健钊将其制造的部分小口径子弹用于试枪击发、打猎等。

3.被告人黄健钊,于2018年7月,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小獾”枪支的图纸,并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找到被告人林某乙,在被告人林某乙的介绍下联系被告人林某甲帮忙制造枪支所需的零配件。后被告人林某甲根据被告人黄健钊提供的“小獾”枪支图纸,通过3D打印制作枪支配件的塑料模块并进行试装。其间,被告人一伙多次在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塑料制品加工厂等地对枪支的塑料配件进行打磨、改造,并最终定模。后被告人黄健钊、陈某某提供枪支所需的枪管,并由被告人林某甲通过他人或自行制作枪支的金属配件。至2019年2月,被告人一伙准备好所需的枪支配件并先后组装成三支成型的“小獾”枪支,分别由被告人黄健钊、陈某某共同持有一支,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各持有一支。后被告人黄健钊、陈某某将该枪支带回潮州市湘桥区**街道**阁**幢**房家中等地藏匿及用于外出打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小獾”枪支因发生故障而各自拆散,后将部分零配件丢弃。

2019年8月9日凌晨,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在潮州市潮安区赤凤镇江厝村路口抓获被告人黄健钊、陈某某及林某丙、文某某等4人,现场从被告人黄健钊等人乘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汽车上扣押枪状物(即上述“小獾”枪支)一支、被告人黄健钊制造的12发疑似子弹、枪支配件等物品。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枪状物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12发弹形物品是小口径枪弹。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黄健钊,于2019年7月,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把小口径步枪及非法制造的101发小口径枪弹、8发猎枪弹交给文某某,并存放在文某某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前**一餐厅内。

2019年8月9日,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在上述餐厅内扣押上述枪支及101发小口径子弹、8发猎枪子弹等物品。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101枚弹形物品是小口径枪弹、8枚猎枪弹形物品是猎枪弹。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健钊、陈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健钊、林某甲、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健钊、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五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