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儒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儒在三亚市荔枝沟金思达广场附近,盗窃了被害人施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琼BE****的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282元)。盗窃得手后黄儒将该车驶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白井村高架桥的涵洞附近,破案后该车未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摩托车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儒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二、2019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儒骑着一辆车牌号为琼DY****的红色本田125摩托车,到天涯镇黑土村委会公路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T型螺丝刀”撬开车门锁并启动车辆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琼BG****的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153元)。盗窃得手后黄儒将该车驶入225国道,驶到梅山高速路口时将该车撞坏,随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破案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卡车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儒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三、2019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儒来到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的津海建材城停车场,使用随身携带的“T型螺丝刀”撬开车门锁并启动车辆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戴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琼BD****的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294元)。盗窃得手后黄儒将路边的报废车的车牌号琼B4****换到该车上,并将该车驶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白井村路口以沙场内停放。破案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卡车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儒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四、2019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黄儒来到三亚市天涯区怡和豪庭小区楷模家具停车场,使用随身携带的“T型螺丝刀”撬开车门锁并启动车辆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琼BF****的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639元)。盗窃得手后黄儒将该车驶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白井村路口以沙场内停放,次日将路边的报废车的车牌号琼B8****换到该车上。破案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卡车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儒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33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儒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 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韦莉玲
附:
1.被告人黄儒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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