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黄兆治,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兆治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兆治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林某某(同案人员,已判决)在平阳县**镇**酒店、苍南县**镇**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十三轮”、“六轮车”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50000元以上。其间,被告人黄兆治受林某某纠集,在赌场帮忙发筹码、记账等。
案发后,被告人黄兆治于2019年10月18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案人员林某某、毛某乙的亲属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银行卡明细、宾馆住宿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毛某甲、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兆治及同案犯林某某、毛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兆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兆治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兆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兆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兆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兆治现取保候审在平阳县**镇**村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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