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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兆海盗窃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黄兆海,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之**。2011年12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兆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兆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5时许,被告人黄兆海驾驶摩托车去到台山市台城南门路人工湖附近路边处,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聚喜莱牌电动车1辆,价值550元。

2020年3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黄兆海驾驶摩托车去到台山市**镇**街**号一楼梯口处,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刀牌电动车1辆,价值1200元。

2020年3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黄兆海驾驶摩托车去到台山市台城南门路人工湖附近路边处,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三田牌电动车1辆,价值850元。

案发后,已追回全部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兆海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材料。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兆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兆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兆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兆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兆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兆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敏聪

 2020628

附:

1、被告人黄兆海现居住台山市**镇**村**号之**,联系电话1368047****。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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