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黄先全,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镇**号**号**街,无固定住所。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先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先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黄先全在公交虹桥枢纽4路行驶至本市**路**路时,趁车内乘客被害人穆某某不备之机,窃得其放于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X型手机(256G)一部(价值人民币6117元)。
被告人黄先全下车后即被民警人赃俱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证人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先全的供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等书证、物证;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明被告人黄先全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黄先全的到案及前科情况。
3.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指定管辖的批复,证明本案的管辖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先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先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先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先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先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卓英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先全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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