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黄先细(绰号飞歌),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现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18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5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玉斌,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长乐市**镇**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7日被福州市晋安区公安分局新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居委会**房**号。曾因殴打他人致轻伤,于2009年2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24日调解结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先细、陈玉斌、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黄先细和陈某某二人经事先预谋,驾驶闽BV****小型汽车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至仙游县**镇**步行街**栋,被告人陈某某在楼下和楼梯处望风,被告人黄先细使用万能钥匙打开该栋**室被害人林某甲家中的大门后进入屋内,在一卧室内盗走2条黄金项链、4枚黄金戒指。作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物品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86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统计,上述黄金饰品的重量约38.5克。经鉴定,涉案一批黄金饰品于基准日的单位价格为397.08元/克。上述黄金饰品的总价值为15287.58元。
2.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黄先细、陈玉斌和“广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驾驶租用的闽AE****小型轿车至莆田市荔城区**镇**路**号**号楼,被告人陈玉斌在路口望风、“广某某”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黄先细使用万能钥匙打开**梯**室被害人林某乙家中的防盗门后进入屋内,在一卧室内盗取一个钱包,钱包内有2200元现金。被告人陈玉斌、“广某某”各分得200元,黄先细分得1800元。
3.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黄先细和陈玉斌二人驾驶租用的闽AE****小型轿车至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街**号,被告人陈玉斌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黄先细使用万能钥匙打开**梯**室被害人肖某某家中的防盗门后进入屋内,在一卧室内盗取12件黄金饰品摆件、1块登喜路牌石英表。次日,被告人黄先细欲把12件黄金饰品摆件交由被告人陈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黄先细、陈玉斌、陈某某三人在驾车寻找交接地点时被警方抓获。经鉴定,12件黄金饰品摆件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4993元、1块登喜路牌石英表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150元。
被告人黄先细、陈玉斌、陈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在仙游县鲤南镇九龙岩寺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到12件黄金饰品摆件、1块登喜路牌石英表,作案工具螺丝刀、手套、万能钥匙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肖某某、林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先细、陈玉斌、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一批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黄金摆件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案发前后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先细、陈玉斌、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先细、陈某某、陈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黄先细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2630.58元,数额较大;陈某某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5287.58元,数额较大;陈玉斌参与作案2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3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先细、陈玉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先细、陈某某、陈玉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先细、陈某某、陈玉斌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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