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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先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黄先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10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6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9年7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先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先艺从黄某甲(另案处理)处取得毒品两小包,等待有购买者。2019年2月25日下午,黄某甲联系被告人黄先艺要求黄先艺将其之前放置的一包冰毒(重量约0.3克)以“贴”的方式交付给他人,随后被告人黄先艺将该包冰毒贴放在福建省惠安县**镇**街**号**养生馆门口柱子底侧并微信发送藏毒地点定位及藏毒位置照片给黄某甲。当天下午,购毒者林某某、黄某乙(另案处理)到该处取到被告人黄先艺所藏冰毒。事后,黄某甲通过其微信转给被告人黄先艺50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

2019年3月27日,黄某甲再次联系被告人黄先艺要求黄先艺将其之前放置的一包冰毒(重量约0.6克)以“贴”的方式交付给他人,随后被告人黄先艺将该包冰毒贴放在惠安县**镇**路**号**批发店(惠安县**镇**小区对面)门口右侧柱子广告纸上并微信发送藏毒地点定位及藏毒位置照片给黄某甲。当天黄某甲通过其微信转给被告人黄先艺100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

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在惠安县**镇**小区附近**批发店门口广告牌上广告纸上扣押到一小包装有晶状体粉末疑似毒品的透明封装袋。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显示,从现场提取的晶状体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黄先艺在泉州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泉州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于2019年9月10日将该线索向泉州市公安局双阳派出所移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扣押的一小包装有晶状体粉末疑似毒品的透明封装袋;

2.书证:被告人黄先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工作说明、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黄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先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晶状体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黄先艺与证人的相互辨认笔录及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取的惠安县**街**路、**花园**苑、**花园**路口视频六段。

被告人黄先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先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先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先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翁明朱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先艺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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