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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先进、覃道港、李某某、晏嘉诚涉嫌抢劫罪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先进,绰号“黑皮”,男,1997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官庄4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21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镇**村**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9月15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7********,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31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2001********,高中文化,汉族,无业,现住石门县**镇**公寓**楼**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先进、覃某甲、李某某、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先进、覃某甲、晏某某在石门县楚江街道自在网吧上网时,遇到帮王某某贩卖毒品的陈柏印,黄先进以买毒品为由让陈某某将王某某叫来网吧,并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开车到石门县步行街农业银行附近等候。王某某到后,黄先进便以买毒品拿钱为由将王某某骗至楼下并带上李某某的车。在车上后座,黄先进与覃某某将王某某的手反在其背后,抢掉王某某身上的包及毒品。在路上,黄先进指使李某某将车开至石门县三公里和七松等偏僻地方,以要将王某某送去派出所的方式对其威胁,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并当场从王某某的包中搜得人民币1200元。王某某怕他们将其送到派出所,随称其微信中还有钱,黄先进等人后又利用王某某的手机套现人民币800元。在返回途中,王某某以上厕所为由,趁黄先进等人不备逃走。后黄先进、覃某某将毒品藏至覃某某租房内。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该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该毒品总净重为1.57g。

案发后,覃某某、晏某某主动到石门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覃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黄先进、覃某某、李某某、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二、聚众斗殴罪

2014年5月18日晚,魏某在内蒙古烤羊腿烧烤店偶遇与其有宿怨的唐某某,请龚某某调枪报复唐某某。此事被同行的刘某某获悉,其便通过他人告知唐某某此事。唐某某得知有人要报复之后,便要雷某某(另案处理)带人到烧烤店与其汇合,雷某某邀约被告人黄先进、覃某、陈某某等人携带钢管赶到烧烤店与唐某某汇合,并嘱咐车上的人不要下车,自己先下车与唐某某到该店寻找对方的人。因未找到,唐某某先行离开,雷某某也上车准备离开。魏某、向某、陈某、黄某、杨某、盛某(均已判刑)等人将雷某某的车强行拦停,魏某和杨某持枪朝车内开枪,将雷某某和陈某某打伤,盛某等人则持刀砸坏了雷某某所开车辆。经法医鉴定,雷某某为重伤二级,陈某某为轻微伤,雷某某被砍坏的车辆损失价值3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案人辛某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黄先进供述及辩解等。

三、寻衅滋事罪

2014年8月9日中午,彭某某团伙成员赵某某与其女友陈某某在老西门社区外滩公园凉亭内坐时,被张某及被告人黄先进发现。张某纠集黄先进持管杀、匕首对赵某某追杀,将赵某某手臂砍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黄黄先进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先进、覃道港、李某某、晏嘉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被告人黄某某还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持械殴打、追逐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全案系共同犯罪,其中第一起犯罪过程中,黄先进、覃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晏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中,黄先进系积极参加者,第三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黄先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不,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覃某某、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黄先进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追究覃某某、李某某、晏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碧荣

2020年8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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