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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光明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黄光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漳州市,现住漳州市平和县**镇**村**楼**号。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光明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光明原系石狮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负责**公司电商运营事宜。2019年7月起,被告人黄光明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帮**公司开网店、推广运营、拍摄商品为由,骗取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83652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借贷给他人。

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镇**路**号抓获被告人黄光明。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光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836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光明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光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光明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冰冰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光明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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