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兰贞容留他人吸毒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兰贞,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洪江市黔城镇**廉租房**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8月6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17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兰贞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兰贞在洪江市黔城镇**廉租房**栋**单元**室其家中伙同并容留向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周某某四人吸食毒品包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毒品重约0.2克。黄兰贞等五人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尿检结果冰毒均呈阳性。

被告人黄兰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租房合同书及年审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兰贞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兰贞容留向某某等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兰贞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黄兰贞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黄兰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黄兰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兰贞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