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黄兴基,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盗窃于1999年9月、2000年7月、2005年7月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因诈骗于2002年9月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兴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黄兴基至本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部三楼走廊,趁无人发现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三楼走廊边一桌子抽屉内的一个钱包(包内有人民币2400元及身份证、医保卡等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兴基处扣押赃款人民币24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黄兴基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兴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兴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永俊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兴基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件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四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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